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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7日晚23:20时,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智能管控监控平台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入一个塑料桶内,并向塑料桶内加水。6月28日上午,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污水处理站员工宋某,因担心水质不好,自己受到厂里处罚,擅自把废水排放口处的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置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持续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并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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